各基层社、有关公司:
为了加强供销系统资产租赁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经研究制定了《供销社房(地)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供销合作总社 2019年1月23日
供销社房(地)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供销系统资产租赁管理,盘活现有存量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供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供销总社、各基层社、全资公司、控股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是指各单位拥有所有权或者实际占有的各类房屋、场地,不包含职工宿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出租活动,是指各单位在保证工作职能正常履行的前提下,将本单位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总社资产管理科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房(地)产出租活动; (二)各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地)产出租活动以及出租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由专人负责及时足额收缴房(地)产出租收入。 第六条 各单位房(地)产出租应实行公开招租或协议租赁的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 (一)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承包经营的; (二)对承租人有特定要求,租赁用途具有唯一性的; (三)承租方是供销系统内部企业的; (四)承租方是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用于盘活存量资产的。 第八条 在本办法第七条范围之外的房(地)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 不具备公开招租条件或不宜公开招租的,各单位需向区总社报告,由总社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九条 承租人应是法人、社会团体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经营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十条 房(地)产出租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经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报区总社备案。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座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出租应合理确定租赁价格。由区总社统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各单位需要公开招租或协议租赁的房(地)产进行租金评估,确定底价。 若承租方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租赁用途具有一定公益性的,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租金评估一年两次,各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1月份申报次年1月至6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5月份申报7月至12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房(地)产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三条 房(地)产租赁期限应根据面积大小、租赁金额以及承租人投入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租赁面积在100平米(含)以下或年租金在2万元(含)以下的,租赁期限可设定为1年; (二)租赁面积在100-200平米(含)或年租金在2-10万元(含)的,租赁期限可设定为3年; (三)租赁面积在200平米以上且有一定装修投入的,或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租赁期限可设定为3-5年; (四)对于面积较大,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又难以收回成本,双方可先行共同协商,经区总社研究,确定具体租赁限期; (五)农贸市场摊位租赁期限统一设定为1年。 第十四条 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者享有优先承租权。公开招租未成交的,房(地)产出租单位可以起始价为参考协议出租。 第十五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原则上一年一付。 第十六条 房(地)产出租应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发生承租方转租或者变相转租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的租赁期尚未届满的房(地)产,可以维持原租约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供销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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