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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何林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8日 17:06:23 星期一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352号

何林(贵州省纳雍县乐治镇大营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秋菊诉被告何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何林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暂计137530.26元(实际损失以鉴定结果为准);

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举证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定于2020年8月17日9:00,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由审判员李益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8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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